来源:中国农村发展学会发布时间:2022-10-24阅读次数:7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农村发展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Rural Development,缩写为:CSRD。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农村发展研究和教学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立场、立足中国国情,组织和动员从事农村发展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发展、改革和建设方面的研究,探索中国农村发展、乡村振兴的规律和道路,搭建学术交流和服务平台,为党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服务,为地方发展和建设服务,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发展学科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农村发展研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农村发展领域的科研机构、高校、政策研究机构、实际工作部门和个人间的交流活动,开展相同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并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组织协作攻关,发现优秀成果和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三)组织农村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为有关部门和地方提供决策咨询,反映意见和建议;承接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委托的调查和课题研究任务;
(四)开展农村发展研究咨询和服务工作,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培训班等,普及农村发展理论知识,传播农村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农村发展等方面的刊物,及相关资料汇编、年鉴、学术著作等。充分发挥现代网络作用,建立农村发展方面的网站;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从事农村发展研究或教学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从事农村发展理论研究、教学工作、实际工作的人员,具有独立研究能力和较高学术水平,可以产出较好的研究成果,或热心参加本会研究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同志和离退休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农村发展等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作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讲座、培训和其他学术活动,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对外交流;
(三)优先承担研究课题、优先得到本会的刊物、资料和信息;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本会的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建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宣传本会宗旨,团结广大农村发展工作者,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并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住所的变更;
(十一)确定年度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研究会工作重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2日第七届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